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33號
TYDV,105,重訴,133,201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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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原   告 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源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楊敦元律師
被   告 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裕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3,977,395.5 元,
如以原告於民國105 年3 月17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之臺灣銀行
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2.65 計算,折合新臺幣為129,861,963 元(
計算式:3,977,395.5 32.65 =129,861,963 ,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29,861,
9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1,999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21,499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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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