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黃紹振
黃瑞玲
被 告 謝寶珠
黃家彬
黃彥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原告黃紹振部分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883,978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711元;原告黃瑞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0,66
3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2 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各補繳如上之裁判費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附表一:(原告黃紹振之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下均四捨五入)
1.桃園市平鎮區○○段000 地號土地價值x 被告黃家彬與黃彥棟
之持分比例:7,390.03x16,700x198/3200=7,636,210
2.桃園市平鎮區○○段000 地號土地價值x 被告黃家彬與黃彥棟
之持分比例:0.41x5,10016=131
3.桃園市平鎮區○○段00000 地號土地價值x 被告黃家彬與黃彥
棟之持分比例:1,821.56x6,00016=683,085
4.桃園市平鎮區○○段000 地號土地價值x 被告黃家彬與黃彥棟
之持分比例:267.91x6,00016=100,466
5.原告黃紹振主張被告2 人持分之五分之一權利:
(7,636,210+131+683,085+100,466 )5
=8,419,8925=1,683,978
6.原告另主張損害賠償20萬元,總數為1,883,978元:
1,683,978+200,000=1,883,978
附表二:(原告黃瑞玲之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下均四捨五入)
1.桃園市平鎮區○○段000 地號土地價值x 被告黃家彬與黃彥棟
之持分比例:7,390.03x16,700x198/3200=7,636,210
2.桃園市平鎮區○○段000 地號土地價值x 被告黃家彬與黃彥棟
之持分比例:0.41x5,10016=131
3.桃園市平鎮區○○段00000 地號土地價值x 被告黃家彬與黃彥
棟之持分比例:1,821.56x6,00016=683,085
4.桃園市平鎮區○○段000 地號土地價值x 被告黃家彬與黃彥棟
之持分比例:267.91x6,00016=100,466
5.原告黃瑞玲主張被告2 人持分之三十分之一權利:
(7,636,210+131+683,085+100,466 )30
=8,419,89230=280,663
6.原告另主張損害賠償10萬元,總數為380,663元:
280,663+100,000=380,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