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1號
TYDV,105,訴,71,2016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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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1號
原   告 江東珍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被   告 嘉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梅
訴訟代理人 范姜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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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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