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23號
原 告 江竣墉
被 告 劉婉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得準 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及酌定親權歸屬,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 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 14日裁定通知命原告應於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依 法駁回其訴,該裁定通知已於同年3 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 有本院上開裁定通知及送達回執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 頁 、10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其訴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