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06號
TYDV,105,補,206,201604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陳偉吉
原   告 羅輝榮
原   告 王良有
原   告 何家興
原   告 朱方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奕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核定如下:
 ㈠原告陳偉吉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6,45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989元。
 ㈡原告羅輝榮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40,163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8,150元。
 ㈢原告王良有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04,186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1,989元。
 ㈣原告何家興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24,811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6,830元。
 ㈤原告朱方淳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65,661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7,27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1/1頁


參考資料
長奕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