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陳偉吉
原 告 羅輝榮
原 告 王良有
原 告 何家興
原 告 朱方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奕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核定如下:
㈠原告陳偉吉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6,45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989元。
㈡原告羅輝榮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40,163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8,150元。
㈢原告王良有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04,186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1,989元。
㈣原告何家興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24,811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6,830元。
㈤原告朱方淳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65,661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7,27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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