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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99號
TYDV,105,補,199,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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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陳李月霞
      陳璧銘
      陳璧棋
      陳璧隆
被   告 林四維
      林群山
      林群上
      林千鈴
      林千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935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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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