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簡榮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簡光武公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
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20,78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952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