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62號
TYDV,105,補,162,2016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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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簡榮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簡光武公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
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20,78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952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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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