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51號
TYDV,105,補,151,2016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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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莊國龍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被   告 莊訓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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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