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紫淇(原名:呂素君)
代 理 人 徐翊昕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盧睿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
略)。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3 個月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
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三、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依法定格式提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務人名稱、住址、債
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如無債
務人,亦請陳報無債務人之事實。
五、提出聲請人之配偶盧睿騰之102 年及103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陳明聲請人及其配偶於本件清算聲請前2 年內及至目前是否
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
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七、釋明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所列每月需支出交通
費3,000 元、電話費1,000 元之必要性為何;及繳納3 張商
業保險費用對維持基本生活是否有必要性,並陳明如終止上
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