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3277號
TYDV,105,司票,3277,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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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277號
聲 請 人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政南即良昌企業社宋狄洋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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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