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2837號
TYDV,105,司票,2837,2016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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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837號
聲 請 人 曾展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仕青黃翁秀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
  日為到期日。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
  之提示?如是,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
  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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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