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837號聲 請 人 曾展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仕青、黃翁秀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 日為到期日。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 之提示?如是,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 利息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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