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875號
TYDV,105,司票,1875,2016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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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75號
聲 請 人 陳如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奕銓(原名:曾全才)裁定就本票裁
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 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該裁定已於105 年3 月18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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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