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戴錦明(即北區聯合資源回收細分類廠股份有限公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北區聯合資源回收細分類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為北區聯合資源回收細分類 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程 序,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 第59號備查在案,且嗣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 105 年2 月27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 清算期限自105 年2 月27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5 年8 月27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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