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08號聲 請 人 蔡李碧瓊即元丰便當店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 始遺失。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