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208號
TYDV,105,司催,208,20160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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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蔡李碧瓊即元丰便當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
  始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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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