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聲 請 人 義合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惠琴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並非「邱惠琴」, 故請表明聲請人現任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聲請人並應於 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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