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204號
TYDV,105,司催,204,2016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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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義合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惠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並非「邱惠琴」,
  故請表明聲請人現任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聲請人並應於
  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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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合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