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131號
債 權 人 曾氏垂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春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鄭春燕之 住所地在台南市○○區○○路000 號,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 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