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0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家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謝家珍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 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 ,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 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 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