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樂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勝
訴訟代理人 劉憲文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柒拾叁萬肆仟壹佰捌拾肆元,折合銀圓貳佰伍拾柒
萬捌仟零陸拾壹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萬伍仟柒佰捌拾壹元,折合新臺幣柒
萬柒仟叁佰肆拾叁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肆拾伍元,原告應再
繳納柒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楊曉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俊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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