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原 告 大正砂石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維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弘運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拾伍萬零玖佰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叁拾伍
萬貳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零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伍
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叁仟肆佰捌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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