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607號
ULDV,89,訴,607,200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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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原   告   大正砂石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維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弘運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拾伍萬零玖佰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叁拾伍
     萬貳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零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伍
     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叁仟肆佰捌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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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正砂石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