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9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英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參仟伍佰壹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一點二八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六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
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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