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74號
債 權 人 德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小玲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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