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7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民紡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余素珠
人
債 務 人 謝禎進
債 務 人 謝禎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參萬貳
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陸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貳角
肆分,及如聲請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