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456號
TYDV,105,司促,7456,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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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56號
債 權 人 北津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文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本件請求本金45,000元,是否有誤?如是,請具
  狀更正。
二、更正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本票到期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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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津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