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1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黃乾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伍仟捌佰捌拾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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