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原 告 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黃雅鈴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即民 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陳述:被告丁○○係雲林縣斗六市○○路六二號電腦遊戲屋之負責人,明知電 腦遊戲光碟「賭神二○○○」之遊戲軟體,係博亞科技有限公司所創作 設計,擁有該電腦遊戲軟體之著作財產權,並已讓與上述著作財產權予 原告。竟仍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十月上旬某日起,將上開遊戲 光碟一片(含外盒)陳列店內公不特定人觀賞選玩,並將該遊戲軟體灌 錄至營業用電腦,出租予顧客利用店中之電腦使用玩樂,而收取每十五 分鐘十元之租金牟利。嗣經原告公司市場調查人員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前往該店蒐證發現,而報警持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於同年十月十三日 下午至被告上開店內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上情,並扣得錄有上揭電腦遊 戲軟體之「賭神二○○○」遊戲光碟一片、規則解說及操作手冊等。爰 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一百萬元。 三、證據:提出遊戲開機畫面及片尾設計群畫面、博亞科技有限公司授權證明書等 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被告係在販賣「賭神二○○○」光碟片,並無出租行為,查獲當時僅店 內一台電腦灌錄有「賭神二○○○」遊戲軟體,被查獲前店內每日營業 額約為八百至一千元,扣除成本後利潤約為營業額之二成。丙、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四六三號、本院八 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六一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八八
號等相關刑事卷宗。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與博亞科技有限公司協議讓渡「賭神二○○○」遊戲之著作財 產權,自享有著作權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被告為斗六市○○路六二號電腦遊戲 屋負責人,未經伊授權,竟仍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十月上旬某日起,將 上開遊戲光碟一片(含外盒)陳列店內公不特定人觀賞選玩,並將該遊戲軟體灌 錄至營業用電腦,出租予顧客利用店中之電腦使用玩樂,而收取每十五分鐘十元 之租金牟利,其故意侵害原告之著作權,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 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損害賠償之金額,因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故依著作權法 第八十八條第三項請求一百萬元等情;被告則以:並無出租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賭神二○○○」遊戲開機畫面及片尾設計群畫面 、博亞科技有限公司授權證明書為證,而被告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犯行,經本 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六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經台灣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八八號駁回被告上訴確定,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上揭刑事卷宗屬實。又參以刑事扣案之上開電腦設有投幣箱、「賭神二○○○」 光碟片上貼有「四號」標籤,其恰可放入編號四電腦把玩之事實,實難認被告無 出租謀利之行為,是被告上開抗辯,並無可採。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 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 至新臺幣一百萬元。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自承其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是本院審酌被告明知上開電腦中所灌錄「賭 神二○○○」之遊戲未經原告授權,竟陳列上揭電腦於其所經營之電腦遊戲屋內 ,出租予不特定之客人以收取每十五分鐘十元之租金牟利,及合法之「賭神二○ ○○」遊戲軟體售價約為七百元,並被告其店內僅上揭電腦一台灌錄有「賭神二 ○○○」遊戲軟體,其餘之電腦則無,且被告經營之電腦遊戲屋係以販賣光碟及 供人上網為主,性質上非以經營出租電腦遊戲軟體為業之人,又如前所述,被告 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乃故意行為,但衡其情節尚非重大等情,認原告所得 請求之賠償額,應以四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四、從而,原告本於著作權法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四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即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 後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但 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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