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988號
TYDV,105,司促,6988,2016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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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988號
債 權 人 彭悅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林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次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 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 第4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請求業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作成104 年度訴字第1555號民事判決,且於民國10 5 年1 月14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 故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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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