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遺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89年度,5號
ULDV,89,勞訴,5,200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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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李雅慧
  被   告 斗六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文   住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遺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當庭裁定 ,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丕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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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斗六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