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財專字,89年度,7號
ULDM,89,財專,7,200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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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財專字第七號
  移送人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嘉義分局
左列物品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未稅洋菸DAVIDOFF壹萬柒仟柒佰陸拾包(黑)、DAVIDOFF肆萬伍仟伍佰肆拾包(白)、MI-NE壹萬肆仟玖佰柒拾包、MILD SEVEN壹萬捌千貳佰玖拾包、SEVEN STARS參仟壹佰陸拾包、SILEVER STAREET壹萬零捌佰伍拾包均沒入。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四二大隊(移送書誤為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 查站)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在雲林縣台西鄉許厝中隊前(移送書誤為雲 林縣麥寮鄉),查獲蕭進添江秀秋夫妻(業經判刑確定)以小貨車載運其等二 人在雲林縣台西鄉富崎村自有漁塭岸邊所發現之未稅洋煙DAVIDOFF一萬七千七百 六十包(黑)、DAVIDOFF 四萬五千五百四十包(白)、MI-NE一萬四千九百七十 包、MILD SEVEN一萬八千二百九十包、SEVEN STARS三千一百六十包、 SILEVER STAREET 一萬零八百五十包,扣案之洋菸非上開二人所有,亦非違禁物,於刑事 案件中法院未為宣告沒收。惟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 讓,違反此規定者,經查獲之菸酒沒入之,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 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為此爰依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移請裁定沒入等語。
二、本件移送意旨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第四十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 光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善 永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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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