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53號原 告 陳專澤 陳專楓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隆律師被 告 許瑋珊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4 月26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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