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06號
TYDV,104,重訴,406,2016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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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6號
原   告 侯貞雄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蘇家弘律師
被   告 葉火燿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
被   告 楊東儒
      楊紹廉
      楊紹鑫
      楊紹熙
      張盛局
      張盛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土登中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法院刑事庭一百零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九一號背信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所 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 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最 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 號民事判例參照)二、經查本件被告葉火燿涉有背信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27105 號偵查起訴(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23 號卷第27頁至第29 頁),目前由本院刑事庭以101 年度易字第1291號審理中, 該犯罪嫌疑(即被告葉火燿對於坐落桃園市○○區○○段 000 地號土地《即重測前三角林段352 地號土地》是否僅屬 借名登記關係,非系爭土地真正所有權人,違反借名登記受 任人義務,涉犯刑法背信及侵占罪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 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 ,從而,本院認於該刑事背信等事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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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