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1號
TYDV,104,重訴,31,20160420,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綠大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汶君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則雅律師
被   告 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英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柒佰陸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柒佰陸拾捌萬叁仟柒佰零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1/1頁


參考資料
綠大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