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添壽
林憲章
林淑美
吳杏雪
林玉蘭
吳囿增
林東泮
盧林杏心
林家萱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林德光
法定代理人 林炳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41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依下列數額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林添壽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
100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7
㎡+27㎡〉×3,100 元)+(98㎡×3,100 元)+(107 ㎡
×7,700 元)=1,450,1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
二、本件上訴人林憲章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83,600 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6 ㎡×3,100 元=483,
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
三、本件上訴人林淑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96,300 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 ㎡×3,100 元)+
(〈4 ㎡+111 ㎡〉×7,700 元)+(1 ㎡×3,100 元)+
(62㎡×3,100 元)=1,096,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7,835元。
四、本件上訴人吳杏雪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90,600 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5㎡×7,700 元)+(
111 ㎡×3,100 元)=690,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
,400元。
五、本件上訴人林玉蘭、吳囿增、林東泮、吳杏雪、盧林杏心、
林家萱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03,900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2㎡×7,700 元)+(145 ㎡×
3,100 元)=1,003,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
。
六、至於上訴人對於命渠等給付不當得利部分雖亦有提起上訴,
因係以拆屋還地訴訟附帶請求之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