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曾偉成
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律師
被 告 曾茂城
曾俊彥
曾銘松(原名曾俊松)
曾俊柏
曾怡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5 月11日下午1 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