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242號
TYDV,104,訴,2242,2016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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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42號
原   告 葉巧玲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被   告 李省三
      李阿鑑
      甘國治
      甘菊華
      甘燿誠
      甘詔允
      李文潘
      李文祺
      李汶堯
      李汶舜
      李忠達
      李熱煙
      李美玉
      徐崧欽
      魏秀珊
      魏浩丞
      魏士傑
      魏永如
      魏嘉慧
      魏琦力
      魏功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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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