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42號
原 告 葉巧玲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被 告 李省三
李阿鑑
甘國治
甘菊華
甘燿誠
甘詔允
李文潘
李文祺
李汶堯
李汶舜
李忠達
李熱煙
李美玉
徐崧欽
魏秀珊
魏浩丞
魏士傑
魏永如
魏嘉慧
魏琦力
魏功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