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01號
上 訴 人 李方禹
揭麗萍
被 上訴 人 侯國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 年3 月18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5 年3 月 24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 書、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