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03號原 告 周業多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被 告 李錦全(徐阿龍之繼承人) 徐國維(徐阿龍之繼承人) 洪敏娟(徐阿龍之繼承人) 徐崇銘(徐阿龍之繼承人) 徐靚晏(徐阿龍之繼承人) 張蕉(徐阿龍之繼承人) 徐秋娥(徐阿龍之繼承人) 徐石松(徐阿龍之繼承人) 徐子婷(徐阿龍之繼承人) 徐郁程(徐阿龍之繼承人) 廖翎君(徐阿龍之繼承人)被 告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王淑珍(徐阿龍之繼承人)被 告 孫志鴻律師即洪清峰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繼承登記欄中關於收件字號「103蘆資字第045139號」記載,應更正為「104 蘆資字第203950號」;附表編號2 繼承登記欄中關於收件字號「103 蘆資字第045145號」記載,應更正為「104 蘆資字第203950號」。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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