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34號原 告 陳明賢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被 告 郭呂偉菁即呂偉菁訴訟代理人 陰正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定民國105 年4 月16日下午5 時宣判,茲因當日為例假日,爰變更宣判期日為105 年4 月15日下午5 時宣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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