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21號原 告 葉巧玲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複 代理 人 張馨云被 告 廖滿妹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廖國茂被 告 廖運洋 廖玄景 廖武雄 吳金妹( 廖德生 廖運南 廖禧鎮 廖福亮 廖振來 廖振儀 廖達文 廖化均 廖運宗 廖靖達 林淑梅 廖秀嬌 黃廖鳳妹 林淑貞 廖騏烽 廖啟竣 廖筱潔 廖芳悅 廖運廷 廖香英 廖昶竑 廖偉仁 廖盛光 廖子成 廖宏光 廖智銀 溫廖泉蓉 廖瑩儒 廖仁忠 廖文福 黃盛南 廖仁義 廖徐嬌 廖文賜 廖蓉芳 廖美芳 謝廖金連 廖榮盛 廖榮華 陳日娥 廖宇文 廖宇薇 廖宇馨 廖榮亮 廖榮發 廖金珍 廖榮福 陳何銀妹 陳秀榮 陳朝郡 陳秀茵 陳平妹 陳秀春 陳玉蘭 陳戴菊妹 陳秀梅 陳朝忠 陳秀慧 陳秀香 鄭弘郁 鄭琪 鄭弘志 陳鵬年前 列九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兼 被 告 陳財金被 告 陳坤輝 黃緞妹 廖土妹 黃劉信妹 黃盛南 黃廖祥 黃瑞玲 黃秀麗 姜黃秀嬌 郭蕭春蘭 蕭春菊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遷出國外) 蕭春金上一人訴訟代 理 人 宋國禎被 告 蕭興國 蕭春梅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遷出國外) 廖曾玉蘭 廖豐美 廖勝德 姜德惠 姜佳伶 姜義堅 姜義正 廖國光 廖文正 廖俊榮 廖炳堯 廖裕克 廖裕建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遷出國外) 廖佳聲 廖宏源 廖佳音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遷出國外) 廖偉翔 梁萬億 梁淑美 廖黃秀枝 廖益文 廖立文 廖芳美 廖蔡春梅 廖婉竹 廖經詮 廖育琳 羅煥發 羅慧如 羅幼如 羅宇辰 廖文福 廖桂菊 謝明珠 廖宜萱 廖經民 廖芳悅 廖桂清 郭承德 郭承貴 廖和蘭 廖雙蓉 廖家汝 廖經贈 廖秋梅 廖經煾 李翊甄 李秋春 李秋月 林麗香 李懿珊 李秋梅 李晉嘉 廖秀綢 廖昌寶 廖廣文 廖對文 黃柏隆 黃超奎 黃桂琴 廖運坑 廖葉貴香 廖文町 廖珍芳 廖文聰 廖珍秀 廖秋玉蘭 廖月雲 廖君文 廖延文 廖煊文 廖月華 廖松香 廖范福嬌 廖守鶯 廖經周 廖守枝 廖守莉 廖經組 曾秀珍 曾家榆 曾信翰 曾憲文 詹曾惠珍 曾秀双 李蘭香 羅章瑩 羅育楨 羅育惠 羅章堃 羅曉慧 羅佳苓 羅惠如 廖月花 廖逸群 廖文典 廖戴宜妹 廖素貞 廖素婷 廖素萍 廖經偉 廖苑君 廖偉任 廖偉然 廖玉蘭 廖文誠 徐廖秀菊 廖徐冬妹 廖淑華 廖相綾 廖經宇 羅廖梅菊 廖金玲 廖金森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遷出國外) 余廖滿菊 廖春 廖秋蘭 廖滿圓 廖秀圓 廖美圓 廖黃春妹 廖文源 廖文坤 廖月琴 朱娟 朱峻毅 廖彩如 廖珮嵐 廖秀梅 廖敏莉 廖敏雯 廖敏惠 李進忠 李月娥 李輝龍 廖文山 廖蓋日 廖揚文 廖春秀 廖春香 廖梁桂蘭 廖文星 洪廖仁菊 陳秀甄 陳文政 陳世軒 廖洪文 廖苑絲 廖菊英 廖芳英 林珮鏇 林國順 廖鳴嬌 陳怡君 陳靖文 陳信中 劉怡萍 廖鉦文 廖日盛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曾俊原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已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並定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 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二、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廖國茂未經合法代理,命其法定代 理人於5 日內補正合法代理人或於下次所定庭期親自到庭。三、被告廖日盛、曾俊原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茲命原告對其公示 送達。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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