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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821號
TYDV,104,訴,1821,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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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21號
原   告 葉巧玲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馨云
被   告 廖滿妹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廖國茂
被   告 廖運洋
      廖玄景
      廖武雄
      吳金妹(
      廖德生
      廖運南
      廖禧鎮
      廖福亮
      廖振來
      廖振儀
      廖達文
      廖化均
      廖運宗
      廖靖達
      林淑梅
      廖秀嬌
      黃廖鳳妹
      林淑貞
      廖騏烽
      廖啟竣
      廖筱潔
      廖芳悅
      廖運廷
      廖香英
      廖昶竑
      廖偉仁
      廖盛光
      廖子成
      廖宏光
      廖智銀
      溫廖泉蓉
      廖瑩儒
      廖仁忠
      廖文福
      黃盛南
      廖仁義
      廖徐嬌
      廖文賜
      廖蓉芳
      廖美芳
      謝廖金連
      廖榮盛
      廖榮華
      陳日娥
      廖宇文
      廖宇薇
      廖宇馨
      廖榮亮
      廖榮發
      廖金珍
      廖榮福
      陳何銀妹
      陳秀榮
      陳朝郡
      陳秀茵
      陳平妹
      陳秀春
      陳玉蘭
      陳戴菊妹
      陳秀梅
      陳朝忠
      陳秀慧
      陳秀香
      鄭弘郁
      鄭琪
      鄭弘志
      陳鵬年
前 列九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兼 被 告 陳財金
被   告 陳坤輝
      黃緞妹
      廖土妹
      黃劉信妹
      黃盛南
      黃廖祥
      黃瑞玲
      黃秀麗
      姜黃秀嬌
      郭蕭春蘭
      蕭春菊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遷出國外)
      蕭春金
上一人訴訟
代 理 人 宋國禎
被   告 蕭興國
      蕭春梅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遷出國外)
      廖曾玉蘭
      豐美
      勝德
      姜德惠
      姜佳伶
      姜義堅
      姜義正
      國光
      文正
      俊榮
      炳堯
      裕克
      裕建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遷出國外)
      佳聲
      宏源
      佳音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遷出國外)
      偉翔
      梁萬億
      梁淑美
      黃秀枝
      益文
      立文
      芳美
      蔡春梅
      婉竹
      經詮
      育琳
      羅煥發
      羅慧如
      羅幼如
      羅宇辰
      廖文福
      桂菊
      謝明珠
      宜萱
      經民
      廖芳悅
      桂清
      郭承德
      郭承貴
      和蘭
      雙蓉
      家汝
      經贈
      秋梅
      經煾
      李翊甄
      李秋春
      李秋月
      林麗香
      李懿珊
      李秋梅
      李晉嘉
      秀綢
      昌寶
      廣文
      對文
      黃柏隆
      黃超奎
      黃桂琴
      運坑
      葉貴香
      文町
      珍芳
      文聰
      珍秀
      秋玉蘭
      月雲
      君文
      延文
      煊文
      月華
      松香
      范福嬌
      守鶯
      經周
      守枝
      守莉
      經組
      曾秀珍
      曾家榆
      曾信翰
      曾憲文
      詹曾惠珍
      曾秀双
      李蘭香
      羅章瑩
      羅育楨
      羅育惠
      羅章堃
      羅曉慧
      羅佳苓
      羅惠如
      月花
      逸群
      文典
      戴宜妹
      素貞
      素婷
      素萍
      經偉
      苑君
      偉任
      偉然
      玉蘭
      文誠
      徐秀菊
      徐冬妹
      淑華
      相綾
      經宇
      羅梅菊
      金玲
      金森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遷出國外)
      余滿菊
      春
      秋蘭
      滿圓
      秀圓
      美圓
      黃春妹
      文源
      文坤
      月琴
      朱娟
      朱峻毅
      彩如
      珮嵐
      秀梅
      敏莉
      敏雯
      敏惠
      李進忠
      李月娥
      李輝龍
      文山
      蓋日
      揚文
      春秀
      春香
      梁桂蘭
      文星
      洪仁菊
      陳秀甄
      陳文政
      陳世軒
      洪文
      苑絲
      菊英
      芳英
      林珮鏇
      林國順
      鳴嬌
      陳怡君
      陳靖文
      陳信中
      劉怡萍
      鉦文
      日盛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曾俊原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已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並定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
  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廖國茂未經合法代理,命其法定代
  理人於5 日內補正合法代理人或於下次所定庭期親自到庭。
三、被告日盛、曾俊原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茲命原告對其公示
  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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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