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04 年度親字第31號
原 告 萬美倫
被 告 彭瑞香
訴訟代理人 鄭振豊
被 告 萬益豪
萬○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國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105 年3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被告彭瑞香(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確認原告與被告萬益豪、萬○、許國花之被繼承人萬正球(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已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