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545號
TYDV,104,司聲,545,201604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鄭銘昌
      羅 娟
相 對 人 彭美玲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財產前經相對人聲請假扣押 ,為本院104 年度司執全字第239 號扣押在案,惟其尚未提 起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前開假扣押事件,於本院裁定准予假扣 押後,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 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 件在卷可稽,是本 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