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洪祖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譚俊英、黃瓊徵、李傳鈞、陳張金鳳、陳
韋誠、蘇葉、黃慧蓉、邱垂海、邱垂乾、邱垂林、邱垂富、邱垂
坤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重訴字第358 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3,278 萬7,2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萬828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