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76號
TYDM,105,附民,76,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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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陸軍第六軍團第二一砲兵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何建順
訴訟代理人  鄭自紅
       劉熹緯
被   告  劉得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得善被訴竊盜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03 號 ),因被告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同。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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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