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49號
TYDM,105,附民,49,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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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曹正宏
被   告  許天祥 生前籍設雲林縣北港鎮○○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2 年度易字第798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105 年度附民字第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因被告死亡而經本院以102 年 度易字第798 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同。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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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