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310號
TYDM,105,聲,1310,201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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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奕桓(原名吳振有)
具 保 人 徐位安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05 年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位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吳奕桓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由具保人徐位安繳納現 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已於執行時逃匿,爰 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 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 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予以釋放乙節,有本院刑事保證金 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各1 份附卷可稽。又查,受刑人經合 法通知,應於民國105 年3月8日上午10時15分到案執行,竟 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故於105 年3 月31日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另具保人亦經合法通 知,然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 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 證書3 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 份、拘提 報告書1 份、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 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則依卷內證據資料顯示,可認受刑 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 證金及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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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