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6年度,308號
PCDM,106,簡附民,308,2017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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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08號
原   告 林玉珠
被   告 謝祐典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簡字第427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6 年7 月31日審結,原告 於同年8 月9 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 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 附麗,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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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