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289號
TYDM,105,聲,1289,2016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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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黃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
字第2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黃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黃傳前因案經本院處刑確定,經送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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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