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285號
TYDM,105,聲,1285,201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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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至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
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至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至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裁判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9 月,於民國102 年10月 2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 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5 年4 月1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緝字第18號、本院102 年度審訴緝 字第130 號、103 年度審簡字第8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 、3 月、7 月、4 月、3 月、3 月確定,經本院103 年度聲 字第20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另因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2707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907號、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131 號判決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3 月、7 月、4 月確定,經本院 103 年度聲字第20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合計 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5 年4 月1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 刑期屆滿日原為106 年7 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5 月1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 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 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 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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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