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276號
TYDM,105,聲,1276,2016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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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義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1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含袋合計毛重零點肆叁叁伍公克)暨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義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毒偵字第4615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 係違禁物(含袋合計毛重0.44公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 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 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王義華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 人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46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透明結晶顆粒2 包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再以GC/MS 氣相層 析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之鑑定結果,確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含袋合計總毛重0.44公克,因鑑驗取用編號1 號0.00 65公克,驗餘含袋合計毛重0.4335公克),有該台灣檢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0月1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 號:UL/2015/A0000000)1 份在卷可稽,應堪認係違禁物無 訛,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只,因 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 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 收銷燬。從而,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此部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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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