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246號
TYDM,105,聲,1246,201604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46號
聲 請 人 陳璋旭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133 號,偵查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4351 號、23506 號、
25431 號、26389 號,104 年度偵字第2192號、2094號),聲請
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發還予陳璋旭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陳璋旭因詐欺等案件,為警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該扣押物為聲請人所有,且聲請人所涉犯行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04 年度偵字第2192、2638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 如附表所示之物仍遭扣押,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 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 ,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 示之物,此有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而 聲請人所涉之犯行,業據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 第2192、2638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該等扣押物品未經 檢察官援用作為證明本案其他被告犯罪之證據,此有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4351 號、23506 號、25431 號 、26389 號,104 年度偵字第2192號、2094號起訴書在卷可 查;並經本院詢問檢察官之意見,檢察官表明聲請人業經為 不起訴處分,故同意發還扣押物等語,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105 年3 月21日桃檢兆夏105 蒞4170字第022896號 函附卷可參。觀諸全卷,可認附表所示之扣押物並非違禁品 或偽變造之文書,且經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與檢 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並無關連,是如附表所示之物已無繼續 扣押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如附表所 示之扣押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1 │行動電話iphone6 、門號0000000000號│1支 │
├──┼─────────────────┼──┤
│2 │行動電話iphone5S、門號0000000000號│1支 │
├──┼─────────────────┼──┤
│3 │行動電話三星廠牌,白色 │1支 │
├──┼─────────────────┼──┤
│4 │平版電腦ipad、銀色 │1台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