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6年度,227號
PCDM,106,簡附民,227,2017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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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27號
原   告 馥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俊宏
被   告 游方怡
上列被告游方怡因妨害名譽案件(106年度簡字第334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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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馥御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